宪政(英语:constitutionalism)又称立宪主义,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、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。这个基本法即宪法。
1898年6月11日-9月21日,康有为-戊戌变法,也叫百日维新,康有为把制定宪法视为变法的总纲领,在他上呈给光绪帝的《日本变政考》中称,“变政全在定典章宪法,日本如此而成效大著,中国今欲大改法度,可采而用之”。结果康有为、梁启超分别逃往法国、日本。
1905年清朝政府派出戴鸿慈、端方、载泽、尚其亨和李盛铎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,最后得出结论:中国贫弱的根本原因在专制,若想富强,只有“采用立宪政体”。开启封建专制政治向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过渡的新时期。1908年颁布的《钦定宪法大纲》内容一:君上大权,二附臣民权利义务。梁启超认为:这个宪法大纲是“吐饰耳目,敷衍门面”。
辛亥革命后,1912年3月11日,以“五权制衡”、“三民主义”治理为基础,国父孙中山为了压制袁世凯颁布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,通过立法程序,确立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权形式,以民主程序限制专权保障民国;1913年初召开国民大会,选举多数党派组织责任内阁,以县级为单位,自选代表组成地方政府实现自治。为了将政治思想向大众传播,他专门撰写了《民权初步》一书。1914年5月1日因《中华民国约法》(袁世凯的法律)的公布而被取代,1916年6月29日又被大总统黎元洪恢复施行。
从1928年到1936年,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,最终建立起“六法”体系,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。所谓《六法》全称叫《六法全书》。民国初立法采用“民商分立”原则,六法有宪法、民法、刑法、商法、民事诉讼法、刑事诉讼法之说;1929年之后,立法采用“民商合一”原则,六法有宪法、民法、刑法、民事诉讼法、刑事诉讼法、行政法之说,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。六法实行但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《六法全书》的阶级立场,它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的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,是封建法律、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。
新中国成立。
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.毛泽东在《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》一文中,对宪政作过一个非常著名的说明:“宪政是什么呢?就是民主的政治。”后来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变化,中国共产党人以“人民民主专政”代替了“宪政”,并写入了《共同纲领》和1954年宪法,成为我国的国体。此后“宪政”一词基本上不再提了。
1975年1月17日,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大修改,史称1975年宪法。作为“文革”的产物,1975年宪法以“四个存在”、“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,月月讲,天天讲”的基本路线以及“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”为理论指导。国家性质被引上弯路,经济制度被极度扭曲,民主制度惨遭压制,国家机构陷入混乱.
1978年3月5日,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1975年《宪法》重新进行修改,史称1978年《宪法》。
1982年12月4日 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。随后历经1988年、1993年、1999年、2004年、2018年五次修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