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行政区划分

1、“自治区”就是少数民族聚居的“省”,直接按照“省”来理解。

2、“自治州”相当于少数民族聚居的“地区”,直接按照“地区”来理解;

3、“盟”是蒙古族聚居的“自治州”(简单来说就是蒙古族的叫法不一样),也按照“地区”来理解。

4、“自治县”是少数民族聚居的“县”,直接按照“县”来理解;

5、“旗”是蒙古族聚居的“县”,也按照“县”来理解;

6、“自治旗”是蒙古族聚居的地区中,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“县”,所以也按照“县”来理解。

7、“民族乡”是少数民族聚居的“乡”,直接按照“乡”来理解。

8、“苏木”是蒙古族聚居的“乡级”行政区,直接按照“乡”来理解。

9、总之,把少数民族聚居地导致的名称不同考虑进去之后,仅仅看行政架构的话,我国的行政区划整理为如下情况:

第一级省级:省(特别行政区)、直辖市。

第二级地级:地级市、地区(盟、自治州)。

第三季县级:县(县级市、自治县、旗、自治旗)、市辖区、特区(仅1个)、林区(仅1个)

县级市和县的区别在于,县以农业人口为主,县级市以工商业人口为主。农业人口聚集起来,变成工商业人口,就形成了城市。有这么一大片土地,上面都是农业人口,这片土地和上面的人口就是一个县。随着时间的推移,这个县的农业人口聚集起来,形成了一座城市,然后这个县就可以“升级成”县级市了。

所以县主要在小农经济下存在。因为每个农民拥有的土地很少,也没有交通工具,所以活动范围很小,导致农民相对均匀的分布在耕地上。

而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一定是大农场。一个农民可以有成百上千亩耕地,采用机械化劳作。在这种情况下,一个县内的农业人口几乎不存在了,全部都是工商业人口,聚集在一个城市里。因此撤县改市是发展的方向。

第四级乡级:街道办事处、乡(民族乡、苏木)、镇。

基层群众自治组织:村民委员会(农村人口)、居民委员会(城镇人口)。